(2015)二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铁石与郑国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铁石,郑国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安铁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郑国华,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铁石诉被告郑国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铁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铁石撤回对被告郑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