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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民二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安铁石与郑国华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铁石,郑国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128号原告:安铁石,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郑国华,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铁石诉被告郑国华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铁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铁石撤回对被告郑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