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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廖龙武、林灵、熊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廖龙武,林灵,熊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法定代表人:贾积华,总经理。被告:廖龙武,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汛镇。被告:林灵,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熊辉,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汛镇。原告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廖龙武、林灵、熊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绵阳奇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