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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恢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金顺国与范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顺国,范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恢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金顺国。委托代理人包爱红,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范宽平。申请执行人金顺国与被执行人范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9日作出(2007)岱民一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05800元,被执行人范宽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舟岱执字第24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夏健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