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万德失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万德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苏 万 德 失 火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70号公诉机关华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万德,又名苏跟代,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华亭县。2015年3月2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平凉市森林公安局关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华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华亭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万德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摆凤琴、被告人苏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苏万德在平凉市关山林管局红崖山林场1林班11、18小班(小地名:羊尾巴林)放牧时,在11小班林内点火熬茶水喝,之后未将余火熄灭便离开现场,余火引燃地表杂草及树木,引发森林火灾。被告人苏万德发现时用棉袄、树枝等进行扑打,但因火势太大火情失控,其逃离现场。经平凉市森林公安局关山分局侦查人员现场勘查,并经平凉市关山林业勘察设计队调查,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108.16亩,其中林地69.53亩、疏林地27.11亩、宜林荒山荒地11.52亩,被毁树种为落叶松、油松。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苏万德已赔偿平凉市关山林管局红崖山林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万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旧棉袄、打火机、茶罐、不规则三角形石头。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平凉市森林公安局关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平凉市关山林业勘察设计队“关于红崖山林场3.14森林火灾林木损失情况调查结论”、森林火灾面积蓄积统计表、现状图、火灾现场位置图,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失火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平凉市关山林业管理局红崖山林场证明,证人苏某某、郭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仇某某、孟某某、王某甲证言,苏万德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撤诉申请书、本院(2015)华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万德在森林内放牧时未注意用火安全,引发本起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苏万德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万德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维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