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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停齐与吴广祥、童保江、邹世滨、云南汉光纸业有限公司、郭云金侵权责任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停齐,吴广祥,童保江,邹世滨,云南汉光纸业有限公司,郭云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李停齐,男。法定代理人杨艳,女。被执行人吴广祥,男。被执行人童保江,男。被执行人邹世滨,男。被执行人云南汉光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汉光。被执行人郭云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停齐与被执行人吴广祥、童保江、邹世滨、云南汉光纸业有限公司、郭云金侵权责任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广祥、童保江、邹世滨、云南汉光纸业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人李停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941.84元,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390元;被执行人郭云金应赔偿申请人李停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人民币21361.2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现被执行人吴广祥、童保江、邹世滨、云南汉光纸业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完毕。申请人李停齐与被执行人郭云金与之间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郭云金已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民一初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海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