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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鹏飞、唐书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鹏飞,唐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任县。被执行人:王鹏飞,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唐书红,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任县,身份证号:*****。关于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鹏飞、唐书红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河北省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任计征决字第084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鹏飞、唐书红名下的银行存款70,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飞飞代理审判员 :陈国英代理审判员 :刘沛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江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