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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戴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11号原告:戴某,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被告:徐某,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判员 李 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