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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80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玺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