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80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贾某某负担。审判员 闫兴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玺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