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5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照辉、黎杏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照辉,黎杏贤,佛山市顺德区盈星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盈星木业有限公司,梁抑扬,梁兆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5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照辉,男,汉族,1985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黎杏贤,女,汉族,1950年10月15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盈星木业有限公司,顺德区乐从镇乐樵路北闸第三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兆镛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盈星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更合镇停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梁兆镛被执行人梁抑扬,男,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兆镛,男,汉族,1948年4月1日出生,住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兆镛、黎杏贤、佛山市顺德区盈星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盈星木业有限公司、梁抑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97999.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永华执行员 肖文勇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敬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