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库尔勒金果树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何丽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尔勒金果树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何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库尔勒金果树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天山西路南侧133号。法定代表人陈诚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参,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系原告单位行办主任。被告何丽,女,汉族,1969年9月出生,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库尔勒金果树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库尔勒金果树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4元,退还原告库尔勒金果树纸箱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宗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