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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88号原告李某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胡某甲,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缺席)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婚后我们夫妻关系一般。2014年2月被告领一女人外出至今没有音讯。被告没有家庭观念,一去不回,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长子胡某乙,次子胡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胡某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23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分别于2002年1月10日生长子胡某乙,2003年8月17日生次子胡某丙。2014年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共同财产西房、东房各5间,绵羊5只。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计生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侯某某的调查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且生有两个孩子。被告虽外出打工不归,但并不能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应以家庭为重,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放弃离婚念头,等待被告回来,夫妻关系仍可和好如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苗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