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庞跃春与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跃春,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庞跃春。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顾天奎,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庞跃春与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渔湾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永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9日、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跃春、被告渔湾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顾天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跃春诉称,2006年底,被告对原果园石塘口进行违章爆破,致使原告自建楼房严重受损,房屋主体墙面多处开裂。由于被告的开山爆破,导致原告及其他多户居民的房屋严重受损,经法院审理,已有多户居民得到赔偿。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只好申请法院审判解决。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受损房屋各项损失8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渔湾村委会辩称,原告的房屋因为卓达公司爆破导致房屋受损,对此事实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日,经公开招标,渔湾村委会(甲方)与卓达公司(乙方)签订了渔湾村果园新村地基整理工程合同书。将位于本村果园采石厂废弃塘口的果园新村地基整理工程发包给卓达公司施工。合同书主要内容有:1、甲方将位于渔湾村境内果园采石厂废弃塘口的果园新村地基整理工程交由乙方承包经营,期限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5月31日止;2、乙方必须在中标之时一次性向甲方交纳承包费92万元现金;3、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必须交纳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保证金10万元;4、乙方在地基整理期间,必须在村提供规划图纸红线范围内施工,若超范围清理,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不退还所交纳的果园村地基整理投标承包费;5、在施工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原则乙方自行负责处理,甲方协助调解,费用由乙方负责。6、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具有监督、检查、管理的权利和提供给乙方施工图纸、方案及有关证件的义务;7、乙方对施工开采的石料有自主经营、自主销售的权利;8、施工期间,乙方要严防爆破飞石的发生尽量减少对村民正常生活的影响,否则发生矛盾纠纷,造成停工的,一切后果自负,但因村民无理要求而造成的停工,甲方可协调解决。合同书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书签订后,卓达公司开始实施爆破作业。施工过程中,渔湾村部分群众认为爆破作业产生的震动对其住房影响很大。2007年2月5日,受渔湾村委会委托,连云港市宇建建设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在受影响范围内的相关房屋进行补查鉴定,对部分居民的房屋经现场检验,主楼有多处裂缝,应采取整改措施。2007年5月18日,渔湾村委会又与卓达公司签订了房屋受震保证金协议,因果园新村地基清理工程施工放炮导致周边农户房屋受损,约定卓达公司需按受损户数向渔湾村委会交保证金每户10万元,受损农户的房屋由卓达公司承建等内容。2010年前后,渔湾村陆续有八户村民诉至本院,要求渔湾村委会赔偿因开山采石爆破致住宅受震损坏的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渔湾村委会分别赔偿八户村民3.8万元至7.9万元不等。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受本院依法委托,连云港市宇建建设工程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连云港鼎新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根据连云港市宇建建设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依据《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相应的费用定额,及施工期连云港市信息指导价等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原告的房屋维修造价为27933.82元。为此,原告支出鉴定费75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照片、渔湾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渔湾村委会将位于本村境内的开采石料工程对外发包、进行爆破作业,距离居民住宅较近,有可能危及周边居民住宅的安全。而且渔湾村委会收取承包费和房屋受震保证金,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因此,渔湾村委会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损害和纠纷发生,渔湾村委会应当预见到爆破作业对周边居民住宅可能造成损害并且有义务在施工之前勘查周边居民住宅状况。被告认可原告的房屋受损系其委托卓达公司实施爆破作业所致,渔湾村委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房屋维修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连云港鼎新招标代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确定的房屋修缮工程造价为27933.82元,原、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超出该数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庞跃春房屋维修工程款27933.82元;二、驳回原告庞跃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鉴定费7500元,合计9300元。由原告负担117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云台街道渔湾村民委员会负担813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周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晚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