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薛映红诉前方公司、李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映红,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汉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15-1号原告薛映红。委托代理人杜英明,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方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焦家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镇方,前方公司总经理。被告李汉昌。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映红与被告前方公司、李汉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映红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前方公司、李汉昌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薛映红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天润大市场一区商品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薛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襄阳市前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汉昌银行存款2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原告薛映红用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天润大市场一区商品房提供担保。担保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赠与、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衡光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