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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00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与宁攸林、徐炤珺、宁红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宁攸林,徐炤珺,宁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2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县支行,住安徽省青阳县。被执行人:宁攸林,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徐炤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宁红卫,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宁攸林、徐炤珺、宁红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炤珺银行存款24748.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