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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英诉被告常江奇、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英,常江奇,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翠英,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元家庄村。委托代理人王增吉,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元家庄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建民,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江奇,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张家庄村。被告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店上镇洪岭村。法定代表人张敏,任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英诉被告常江奇、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东海审 判 员  李艳琼人民陪审员  邢睿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