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英诉被告常江奇、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英,常江奇,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翠英,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元家庄村。委托代理人王增吉,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元家庄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建民,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江奇,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桂林镇张家庄村。被告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店上镇洪岭村。法定代表人张敏,任村委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英诉被告常江奇、潞城市店上镇洪岭村村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东海审 判 员 李艳琼人民陪审员 邢睿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