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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丰盛路58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上诉人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05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姚安县垃圾中转站”,货物到达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属于买卖合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人民法院或者云南省楚雄州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申请。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上诉人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上诉意见不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永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向丹审判员肖志红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袁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