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欧阳小勇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546号罪犯欧阳小勇,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龙海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小勇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交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欧阳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欧阳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阳小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一月至二〇一五年二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分,获得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欧阳小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小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