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麦坝街168号。法定代表人王富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富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柏林镇。法定代表人袁委,董事长。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新寓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鑫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0636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军执行员 刘成良执行员 何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