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海萍等申请田晓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萍,唐保中,田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萍。申请执行人唐保中。被执行人田晓峰。刘海萍、唐保中与田晓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田晓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海萍、唐保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晓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海萍、唐保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执字第15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