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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海萍等申请田晓峰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萍,唐保中,田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萍。申请执行人唐保中。被执行人田晓峰。刘海萍、唐保中与田晓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田晓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海萍、唐保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田晓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海萍、唐保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涿执字第159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树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元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