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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与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330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表人刘菊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劲松,重庆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希尔安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4372-7。法定代表人唐德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与被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撤回对被告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908元,减半收取32454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刘春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永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