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史珍华与胡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珍华,胡小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史珍华。被告:胡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珍华诉被告胡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珍华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珍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珍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