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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史珍华与胡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珍华,胡小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史珍华。被告:胡小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珍华诉被告胡小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珍华于2015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珍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珍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松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