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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程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56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原金华恒大百货有限公司职业经理。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程某因投资开商场需要变更厂房使用性质,因嫌办理变更手续麻烦,其便通过联系刻印章小广告上的电话,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私刻假章男子购买了该男子私刻的一枚“浙江省义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并用该公章伪造了一份“浙江省义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回复函。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所购买的印章系假印章。2015年3月9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甲、单某、王某乙、范某、卢某、郑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回复函及复印件,文件检验鉴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印章模板,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