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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潭区金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四川省泸州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龙潭区金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四川省泸州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泸州市龙潭区金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林友农,委员会主任。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龙潭区金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省泸��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龙潭区金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龙潭区金穗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王燕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孟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