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姜某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22年8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姜某某,女,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李某与姜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因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1179号民判决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树光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镜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