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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徐明、陈志杰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华,徐明,陈志杰,华恩堂养生管理(长沙)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陈光华。委托代理人王皓生,湖南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明。被告陈志杰。被告华恩堂养生管理(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火炬城M0栋组团南七楼。法定代表人李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华与被告徐明、陈志杰、华恩堂养生管理(长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20元,因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陈光华负担。审 判 长  彭喜云人民陪审员  XX军人民陪审员  梁银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荣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