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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神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仁寿县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纲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348号原告仁寿县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辜多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学明,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纲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纲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寿县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寿县云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