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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申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古欣雅与邓杰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古欣雅,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申字第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古欣雅,女,汉族,1989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王永辉,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邓杰,女,汉族,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再审申请人古欣雅因与被申请人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4)金堂民初字第2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因被申请人邓杰向金堂县公安局水城派出所报案,称其被诈骗,金堂县公安局已作出对邓杰被诈骗案立案侦查的决定,故本案因涉及经济犯罪嫌疑,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申请人古欣雅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古欣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古欣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宏审 判 员 彭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远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