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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朱某某,女。被告曹某,男。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雄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