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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吉雨与徐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雨,徐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59号申请执行人孙吉雨,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徐智勇,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吉雨与被执行人徐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8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志刚审 判 员  刘启生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立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