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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许明援与吴继回、黄李洁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许明援,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24号申请执行人许明援。被执行人吴继回。被执行人黄李洁。被执行人张碧霞。被执行人黄兆进。被执行人谢增统。被执行人陈雪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继回、黄李洁、张碧霞、黄兆进、谢增统、陈雪蕾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31号房屋系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学士路31号房屋一间;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的房屋。三、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张碧霞、黄兆进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吴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