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罗安建申请执行马莲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安建,马莲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罗安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被执行人马莲珠,女,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汕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安建与被执行人马莲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公安车辆管理所、房地产档案馆、工商行政管理局、证券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1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卢俊生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妙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