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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郝建中与高美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中,高美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民初字第123号原告郝建中。被告高美毅。原告郝建中与被告高美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小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建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美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建中诉称,2014年9月2日,被告租赁我位于金茂花园小区临街的一套商铺,并签订合同,赁期一年,年租金7000元,于2014年12月中旬一次性付一年租金,结果至2015年4月3日仍未付一分房租,双方当日结算,被告欠我房租4000元,另有高美毅租赁房子期间,给我造成200元电费亏损。故请求向被告要回拖欠我的房租4000元和电费200元。被告高美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高美毅租赁原告郝建中位于娄烦县城金茂花园小区临街商铺一套,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租金7000元于2014年12月中旬给付,合同签订之日即交付使用。2015年4月3日,原、被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内容为“今欠到郝建中房屋租赁费至2015年4月4日,合计4000元.肆仟元整。2015年4月6日付清,2015年4月4日搬清所有东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租赁合同、欠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房租4000元至今尚未给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履行给付义务。至于原告主张的200元电费,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美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郝建中所欠房租款人民币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美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小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