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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一金终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永城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一金终字第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罕,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永城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城市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永城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城市金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倩审判员 林廷武审判员 周克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