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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元忠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元忠,詹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保字第00092号申请人刘元忠,男,194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詹小明,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元忠因与被申请人詹小明驾驶的陕D798**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以产生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进行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詹小明驾驶的陕D798**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就地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刘元忠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代理审判员 石 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娟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