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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执监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娥娟、陈雨、陈雷与都正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娥娟,陈雨,陈雷,都正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监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李娥娟,女。系被害人陈志春之妻。申请执行人陈雨,男。系被害人陈志春之长子。申请执行人陈雷,男。系被害人陈志春之次子。被执行人都正东,男。2012年7月30日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申请执行人李娥娟、陈雨、陈雷与被执行人都正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李娥娟、陈雨、陈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都正东住所地在襄阳市樊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鄂襄阳中刑初字第000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民事赔偿部分指定��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执行实施处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樊城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浦长军审判员  文丹丹审判员  李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