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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堂飞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童家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堂飞,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童家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65号原告王堂飞,男,199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童家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童家桥大水井1号九鼎盛红街,组织机构代码不详。代表人李国,该店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堂飞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童家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堂飞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堂飞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堂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堂飞负担。审判员 任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