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执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廖元芹与叶玉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元芹,叶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535号申请执行人:廖元芹,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叶玉娥,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廖元芹与叶玉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叶玉娥的银行存款5171.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