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执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吴明杰与李超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明杰,李超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343-1号申请执行人吴明杰(曾用名吴保民),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李超红,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吴明杰申请执行李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2014)鄄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超红名下有汽车壹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超红名下的汽车壹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庆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