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菏委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张氏嘉禾服饰有限公司、张世安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威海张氏嘉禾服饰有限公司,张世安,张兰凤,山东张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委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子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威海张氏嘉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世安。被执行人张兰凤。被执行人山东张氏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兰凤,该公司董事长。山东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张氏嘉禾服饰有限公司、张世安、张兰凤、山东张氏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8)威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威海张氏嘉禾服饰有限公司、张世安、张兰凤、山东张氏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山东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万元,利息316548元,案件受理费64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威海张氏嘉禾服饰有限公司、张世安、张兰凤、山东张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进入执行程序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山东张氏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菏泽市长江路南郑州路西(长江东路6566号)房产六栋(房权证号为:×××)和位于菏泽市开发区长江路南侧、郑州路西侧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实现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670万元。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8)威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2008)威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效谦代理审判员  谢新磊代理审判员  吴景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娣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