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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农民,现住安福县,被告吴某,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刘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露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