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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杜后江与周鲁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后江,周鲁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45号原告:杜后江,男,195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正巍,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鲁振,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后江与被告周鲁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后江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鲁振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后江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后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杜后江负担。审判员  翟安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妙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