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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行终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青全诉三台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青全,三台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绵行终字第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全,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台县民政局。法定代表人魏浩,该局局长。上诉人李青全诉三台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青全于2010年3月2日在四川省三台县乐加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其最迟应当在2012年3月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李青全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2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李青全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李青全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李审判员 魏继军审判员 向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