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邱建华与常熟市常联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华,常熟市常联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虞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反诉被告)邱建华。委托代理人韩煜麟,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常联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49号。法定代表人时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邱建华诉被告(反诉原告)常熟市常联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常熟市常联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常熟市常联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7元,由反诉原告常熟市常联汽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蓉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汪须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