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黄某甲,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黄某乙,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其与被告黄某乙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卓卓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