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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黄某甲,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告:黄某乙,男,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以其与被告黄某乙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俊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卓卓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