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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海军、王先娥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海军,王先娥,殷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154号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任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西长永高速男辅道南楚天中苑1栋101-102、205-206。法定代表人于冬泉,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海军。被执行人王先娥。被执行人殷建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金海军、王先娥、殷建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海军、王先娥偿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其中尚欠2014年5月26日前的利息为618854元;从2014年5月27日算至清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殷建兵对金海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缴纳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9159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8589元。被��行人金海军、王先娥、殷建兵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海军、王先娥、殷建兵银行存款3066602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