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燕与范瑞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范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范瑞春。申请执行人王燕诉被执行人范瑞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威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范瑞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共计16258元,并承担诉讼费24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范瑞春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瑞春存款1664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李长青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