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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燕与范瑞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范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范瑞春。申请执行人王燕诉被执行人范瑞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威民一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范瑞春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共计16258元,并承担诉讼费24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范瑞春逾期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瑞春存款1664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李长青执行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