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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潜执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海青与方明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潜执字第00197-1号申请执行人:郭海青,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方明发,男,196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海青与被执行人方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已冻结的被执行人方明发的银行账户划拨执行款11500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方明发在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