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宋桂华、朱清霞等与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华,朱清霞,朱艳蕊,朱伟聪,宋桂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宋桂华,无业。原告:朱清霞,退休职工。原告:朱艳蕊,无业。原告:朱伟聪,学生。被告:宋桂云,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华、朱清霞、朱艳蕊、朱伟聪与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华、朱清霞、朱艳蕊、朱伟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