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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宋桂华、朱清霞等与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桂华,朱清霞,朱艳蕊,朱伟聪,宋桂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宋桂华,无业。原告:朱清霞,退休职工。原告:朱艳蕊,无业。原告:朱伟聪,学生。被告:宋桂云,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桂华、朱清霞、朱艳蕊、朱伟聪与宋桂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桂华、朱清霞、朱艳蕊、朱伟聪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