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毛雅琪与高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雅琪,高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毛雅琪。委托代理人郝某某,山东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媛。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雅琪与被告高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雅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芸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