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幼妹、陈创林、陈创龙、陈少芳、陈少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陈幼妹,陈创林,陈少芳,陈少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崎沟顶。法定代表人陈文雄。委托代理人郑燕森,该社职员。被执行人陈幼妹,女,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社区居委会镇府西一横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9********。被执行人陈创林,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社区居委会镇府西一横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91********。被执行人陈创林,男,汉族,1998年8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社区居委会镇府西一横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98********。被执行人陈少芳,女,汉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社区居委会镇府西一横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92********。被执行人陈少如,女,汉族,1993年6月24日出生,住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河东社区居委会镇府西一横巷*号,公民身份号码4405101993********。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陈幼妹、陈创林、陈创龙、陈少芳、陈少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4日作出的(2005)汕濠法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06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幼妹、陈创林、陈创龙、陈少芳、陈少如以继承陈敬庭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47898.72元(计至2005年6月1日止,从2005年6月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另计)。根据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06年12月16日中止执行。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幼妹、陈创林、陈创龙、陈少芳、陈少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期届,五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经本院查明,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幼妹、陈创林、陈创龙、陈少芳、陈少如登记在陈敬庭名下的址于汕头市濠江区三河街道址西侧一行三座的房地产(权证号0128876,面积137.46平方米)。被执行人陈幼妹系陈敬庭之妻,被执行人陈创林、陈创龙、陈少芳、陈少如系陈敬庭之子女,陈敬庭已死亡。2015年5月25日,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表示,由于上述房地产目前无法处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幼妹、陈创林、陈创龙、陈少芳、陈少如继承陈敬庭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上述房地产目前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陈幼妹、陈创林、陈创龙、陈少芳、陈少如继承陈敬庭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次执行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汕濠法执恢字第1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河浦农村信用合作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